典当需知
首页 - 新闻资讯 - 典当需知
典当须知
来源:       作者:       日期:2008-9-25       点击:1
一、当票是典当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公司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
  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

二、当户办理典当业务须出示有效证件和当物来源证明。

三、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
四、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公司保管。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损毁的, 

  典当公司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公司不承担 

  赔偿责任。

五、综合费用预扣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当期不足十五日按十五日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
六、典当期内及典当期届满后五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。

七、当期届满五日后,即为绝当。典当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。

八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属逾期赎当,应当根据当期内

  的息费标准和实际天数,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。

九、绝当后,当户与典当公司协议赎当的,预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十、当票遗失须凭有效证件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