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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人担保可得仔细掂量法律后果
来源:       作者:       日期:2009-3-19       点击:1
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,借款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,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,担保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。所谓担保类案件,就是指当担保人“走马上任”之后,因为借款人无法还款或下落不明而被推上被告席的民事诉讼案件。

  在金融风暴肆虐的情况下,担保类案件数量已有明显增长,而且呈现出许多新的动向。拿衢州市衢江区法院为例,该院从2006年至2008年,3年共受理担保类案件83件,诉讼标的额共计540万元;而今年1至2月就受理此类案件30件,诉讼标的额已超过前3年的总和,达到972万元。

  金融危机下,担保类案件有哪些新动向?担保人该如何避免成为被告?以下几个典型的担保案例,会给那些准备充当担保角色的人带来一点警示。

  一份关于担保类

  案件的调查报告

  在衢州地区,担保类案件逐年增多,且呈现出许多新动向。为此,衢江区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份调查报告。

  报告显示,这段时间法院受理的担保类案件数量激增。据统计,衢江区法院在2006年、2007年、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分别为11件、25件、47件,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54万元、160万元、326万元。然而,今年1至2月就已受理此类案件30件,诉讼标的额已超过前3年的总和,达到了972万元。平常被担保人所淡漠的借款数额逐渐增大,有的担保人一次担保借款就达三四十万元。

  而担保人的角色不再由单一的企业家、个体工商户来充当,其中政法部门公务员的身影在增多,稚嫩的在校大学生也有露脸,少数部门领导也因替人担保成为被告。据统计,今年1至2月,公务员和教师卷入担保的案件共有30件,其中来自政法部门的公务员就有10人。另外,担保人的年龄趋向低龄化。今年受理的案件中,年仅25岁的担保人就有2人,其中1人还是在校大学生。

  担保类案件的被告都为清一色的借款担保人,都因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下落不明而被告上法庭。在银行贷款中,一宗借款往往由两三个甚至5个担保人担保。“一款多保”(担保人2个以上)、“一保多款”(一个担保人同时为多宗借款担保)、“一保巨款”(一个担保人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担保)、“公务员叠保”(公务员为公务员贷款担保)等现象也先后出现。

  从此类案件的审理方式上看,以往担保人员(尤其是公务员为人担保的)通常在开庭前或开庭时,会将所担保的借款还清或部分偿还,但现在偿还力受经济形势影响而明显下降,导致案件判决的比例大幅上升,而且判决生效后给执行带来很大困难。

  两起特殊的担保案件

  在校大学生被“忽悠”当上担保人

  “阿姨,我们是来拿诉状的。”3月初,一对稚气未脱的小女孩走进王法官的办公室,王法官问她们是为谁来拿诉状,小女孩说:“为自己,我们就是为人家担保借款的被告。”而接下来的询问更是让王法官惊叹不已。

  小女孩一个姓李一个姓杨,都是某大学的在校生。去年暑假里,两人认识了一个自称是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胡某,胡某承诺:等她们大学毕业后,就推荐她们到他公司上班。一段时间接触后,李、杨两位小女生庆幸认识了胡某。临开学,胡某还专门设宴为她俩送行,一同进餐的还有胡某另外两个朋友。在酒足饭饱之后,胡某不好意思地对小李、小杨说:“我的这两位生意朋友,目前资金紧张,想贷点款缓解一下,你们能否帮帮忙,给他们签个字担保一下。”涉世未深的两位女大学生未加思索就答应了,一人担保一个,担保借款各9万元,借款期限半年。但到期后借款人没还款,且借款人与胡某都去向不明,出借人便把两位大学生告上了法庭。

  在法院审理中,两位大学生的父母向法官反映,由于女孩年轻不懂事才让人家骗了,而出借人都是社会阅历很深的大人,他们应该清楚小女孩没有实力担保9万元的借款,我们怀疑他们是在诈骗小女孩,法院最好将案件送到公安去,把他们抓起来判刑,省得他们再祸害其他小孩子。

  目前,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。不管两位大学生最后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,但这番经历必定让她们铭刻心中:“担保人”的角色不是随便就能担当的。

  公务员做担保人也不“靠谱”

  徐某是某政府部门的公务员,由于妻子早年下岗,女儿又上中学,凭他一年四五万元的工资,打发三口之家的生活还真有点捉襟见肘。紧巴巴的生活促使他时刻留意通往发财之路的“芝麻之门”。一次偶然的机会,他认识了“神通广大”的方某,并深受方某“借款子买地皮造房子、造好房子卖房子、卖了房子还款子,最后白得一套大房子”的忽悠之言影响,先后为方某及方某的朋友担保了高利率借款60多万元。后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,方某的朋友也下落不明,五六个债主便三天两头到徐某的办公室里催讨借款。徐某被逼得卖了房子离了婚,束紧裤带替人家还债,可到现在还欠30多万元。前不久债主将他告上了法院。

  同样是公务员身份,同样是为他人借款作担保,相比于徐某,余某则要幸运得多。

  家住衢州市某村的李某是桔子贩销户,前几年赚了一些钱。在贩销桔子的过程中,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机关的公务员余某。有次在余某办公室,余某的同事陈明向李某鼓吹如今股市行情有多么好,一旦投资进去保准赚大钱,叫李某借他5万元,月息为3分。李某听了之后颇为心动,但是5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,他还是有所犹豫。此时,身旁的余某告诉他:“你放心吧,就借一个月,由我来担保,再说我和陈明都是公务员,这点钱随便还还。”听了余某的话,李某心里踏实多了。

  没过几天,李某拿了5万元和自己起草的“借条”及“担保人承诺书”来找陈明和余某签字,“担保人承诺书”里注明,如果陈某一个月后未还款,那么由担保人余某在借款到期后一个星期内还清借款。

  然而,一个月过后,由于股市一跌再跌,本想赚一把的陈明的资金被深度套牢。得知陈明炒股被套还欠下一屁股的债,李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担保人余某告上法院,要求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本以为还能抓住一根救命稻草的李某却没想到,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为李某未能在一个星期的保证期内向担保人余某主张担保责任,因此依法免除了担保人余某的保证责任。对于这样的结果,李某只能感叹自己时运不济。

  担保人不好当

  熟悉法律才平安

  衢江区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分析此类案件后认为,经济从紧是造成担保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。除此之外,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,给人签字担保十万几十万的借款,那可是一字千金万金的事,可担保人当时很少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,以至于被告上法庭后才悔之莫及。当问及为何替人担保时,他们均是异口同声地说:朋友帮忙,碍于面子。在担保类案件中,想通过担保从中谋利的人是少之又少。

  因此,法官提醒,作为担保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。给人担保借款,就意味着到时候可能要自己来偿还这笔借款,说不准什么时候自己就要站到被告席上。所以在担保签字之前,一定要考虑清楚。在订立保证合同时,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,以能行使先诉抗辩权。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,保证担保有两种: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。而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,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而后者则无该项抗辩权利,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  其次,担保借款数额巨大且借款时间又短的,说不定就是一个陷阱。因此,切莫因掺杂其他私利,或图眼前的小恩小惠而为人担保。在答应做担保人之前,一定要深思熟虑,认真看清楚担保条款和所担保的内容。要注意运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。因为,按照担保法规定,如果出现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、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,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,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情形,担保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。